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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打击正当防卫,包庇违法犯罪,是罪恶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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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4 1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健康无价 于 2024-2-24 17:08 编辑

大年初一,张艺谋新作《第二十条》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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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片片名取自刑法“第二十条”,讲述的是关于“正当防卫”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

2月11日和12日,最高检官方连发两篇文章点评这部电影;12日,罗翔也发视频称“这件事真的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昨天下午,我也去影院看了,很是感动。电影《第二十条》讲述挂职检察官韩明人到中年,想在事业上最后拼一把,不料卷入一起分歧巨大的案件。他排除各方干扰,守住法律底线,准确适用法律,还当事人以公道。

但是,在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有着一些穿着检察制服却在干着违法犯罪的事的所谓“检察官”,装模作样地对我申请监督的案件假审理,照搬一审二审再审不法法官的错得离奇的认定,下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成为犯罪分子的同党,成为罪恶的源头。

我就想问问关注我国法治进步的每一个人:面对一女抢我挎的有贵重物品的包,另一陌生女抢夺摔我的戴的近视眼镜、用手指抓挠我的脸、旁边还站着几位她们喊来的纹身男助威的情况下,您会怎么办?是任其殴打、跪地求饶、还是奋起反击?我只是将正在不法侵害我的陌生女抓挠我的脸抓进我的嘴里的手指咬伤,阻止了她对我的进一步的伤害,我何罪之有?我却被沭阳法院葛蕾、宿迁中院魏良军、孙笑、庄云霏、章钧杰等判定我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我不得不踏上漫漫的上访路。

宿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你们看了影片《第二十条》吗?你们是否知道刑法《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存在?下面我就给这些让我们宿迁暗无天日、给宿迁带来巨大耻辱的所谓的“检察官”、“法官”们普及一下: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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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4 1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正当防卫,事关你我,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起事件中,我没错,完全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的正义行为,且并无过当,当然不能对我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任何的赔偿。我依法上访申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是希望法院能用公正的判决来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让违法犯罪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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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4-2-24 1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是值得一看的好电影,值得大家到影院花钱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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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4 1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健康无价 于 2024-2-24 10:24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9-03 11:19:28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法发〔202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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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4 17: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健康无价 于 2024-2-24 17: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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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郑州2月23日电(记者吴刚)“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中的台词。该影片以真实司法案例为基础,以小人物视角为切口,生动讲述了法条背后的公《第二十条》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影片聚焦三起案件中检察官面临的情与法的困境。作为国内首部“正当防卫”题材影片,《第二十条》吸引众多观众走进影院,生动的故事情节和鲜活的人物形象,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观众易于理解的影像语言。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影片中法律与道德交织碰撞,让很多法律工作者深感共鸣。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可避免会涉及正当防卫。此类案件,大多有前因后果,一方有理由,一方有损伤。怎么依法、妥善办好案件,非常考验办案单位的能力与担当。”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孟晓说,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办案水平的提高,我们更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面临当时情境你会怎么办?我制止霸凌错了吗?”影片中的质问,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疑惑。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薄金栋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彰显公平正义,回答了剧中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指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敢于见义勇为和自卫。”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呼江利说,正当防卫以前被称为“沉睡的条款”,一方面是因为事实不好认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不好证明。

呼江利说,近年来,随着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可供遵循的依据越来越充分,办案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有底气。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近年来持续强调,定罪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更要遵守刑法总则的原则规定,坚决防止出现违背人民群众基本价值观的案件。

京衡律师郑州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盛经邦说:“法律应该维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秩序,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很多人都付出了巨大努力,刑法第二十条正在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坚固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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