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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人注意!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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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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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1-12-3 14: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最近几年,我市办理产权证部分流程简化了,之前办证时,需要出具公共维修资金的发票,现在并不需要。可这样的操作引来了物业公司的抱怨:如此做法虽然方便了业主,但给他们的管理带来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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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宿城区月亮城小区外墙瓷砖出现脱落,物业公司通过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的方式进行维修。可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外墙脱落的地方涉及到60户业主,其中只有40户缴纳了公共维修资金,而没有缴纳的20户业主都办到了产权证。由于这部分业主始终不愿意缴纳费用,三个多月过去了,用于修复外墙的公共维修资金一直没有申请下来。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街道协调,由社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共同出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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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G' S- [5 y( s+ j9 {3 U+ P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2016年之前办理产权证,确实需要公共维修资金的发票,后来和住建部门业务分割,就取消了这个规定。在周二举行的《政行风热线》活动现场,市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陈贝贝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公共维修资金发票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要件,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的确不需要出具,但这并不表示业主就能不缴纳这笔费用,住建部门会进行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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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y) m+ Y* A3 i, `& |9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两部门在相关业务没有分割前,确实要求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出示公共维修资金票据,但从2016年业务分割后,资规部门就不再要求了。4 A2 g3 f9 X1 b5 p7 R0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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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我市开始实施《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五的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房屋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根据文件规定,2018年6月份之后房屋取得预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缴纳这笔费用,而在此之前取得预售的,业主可以自愿缴纳。- w) D0 x: I;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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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8 @1 ]8 q8 Q/ z2 E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中心物业科工作人员
    6 J5 T2 K- A7 L: H4 Y7 p, Z: p) n3 X  _开发企业替他们垫付之后,然后在房屋交房的时候向业主收取,还是由业主承担的,2016到2018年之间这块没有强制措施的,没有缴纳要么只能协调业主委员会,然后协调相关业主来承担这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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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有话说:, H1 ]$ g; S5 ?; d: |7 U" m% M' f$ I3 k
    职能调整业务分割,确实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导致管理不畅、群众利益受损。希望这起投诉能给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提个醒,发现问题时能够主动协调、积极解决,做到无缝对接,而不是任由问题存在。而纵观这起投诉,实行两年多了,还有很多人对维修资金新缴纳办法感到陌生,是不是宣传方面也存在不足,好政策只有宣传好,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也才能更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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