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孙龙岩,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龙岩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龙岩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孙龙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龙岩,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龙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孙龙岩经过乔装打扮后,至泗洪县青阳街道奥体新村小区东门南侧“小木子”便利店内,手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彭某某,逼迫其交出财物。彭某某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告知孙龙岩店内现金的存放位置。后孙龙岩取走收银台和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龙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龙岩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405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证人朱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孙龙岩的供述和辩解;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龙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龙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龙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龙岩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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