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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资讯] 该怎么鄙视你——宿迁中院法官魏良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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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5 17: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真诚无价 于 2020-10-25 19:27 编辑

在期待中,2020年10月25日下午,终于等来了宿迁中院的二审裁定,看了一下裁定,“维持原判”这样的一个结果,将宿迁中院法官魏良军等的懒惰、僵化、无视法律尊严、擅长和稀泥、无视人民对正义的渴求的法官油子的嘴脸暴露无遗!宿迁中院魏良军等葫芦僧乱断葫芦案,你们必将受到人民的公审!

9月3日下午,在宿迁中院的法庭里,只有我、魏良军审判长,还有一位书记员。而开庭前,我向中院申请两位一审原告出庭,结果两位一审原告都没有出庭,也没有一审原告的律师出庭。在庭审中,我向魏良军审判长提供了详细的证据资料,并表示: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了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的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其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的条款,我完全适用,我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请法庭不能因为两位一审原告受伤重而包庇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希望法庭依法对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今天是10月25日,相隔50多天,我才接到二审的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这个结果,让我极度愤怒和失望。我将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向广大媒体发贴,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看看这个事情的谁是谁非、沭阳县人民法院和宿迁中院的枉法裁定是多么可笑、可悲和可耻!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成千上万起具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得到改判,将“迟到的正义”还给了人民大众。但是,“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什么?是司法腐败,是源头的腐败!广大人民群众应该勇敢地与司法腐败作斗争,推动我国的法治进步。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将依法进行坚决的斗争!

希望广大网友积极跟帖,广泛传播,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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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7: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8月14日晚上7点30分左右,魏某某应约到河西路推拿正骨店里商谈退货退款事宜。进店后,魏某某在和老板张秀丽商谈的过程中,突然进来了一个陌生女,即赵小丽,对魏某某进行推搡和辱骂,魏某某问:你干什么?赵小丽说:今晚你必须把钱全部退回,否则你走不了。并借口手指头被魏某某掰疼,对魏某某进行辱骂,并不断打电话叫人来。魏某某以为赵小丽已经打电话报警了,所以魏某某就坐在椅子上等警察来。结果,等来的是四、五个男人。其中有两个纹身男,对魏某某进行辱骂威吓,手指都点到魏某某的脑门上。大概过了十几分钟,魏某某没等来警察,看形势对他非常不利,就掏出手机打110报警,在等警察的时间里,当时魏某某没有吃晚餐,肚子很饥饿,就走出店门,向西走,准备买点东西吃。大概走过两三个门面,张秀丽从后面追上来,拉住魏某的包,说:想走,必须把包留下来。这时,赵小丽上来就抓魏某某的眼镜,并摔到地上,并用手对魏某某的脸部进行抓挠,(当时,魏某某为了防止张秀丽夺走他的包,双手在护包。魏某某的包里有两部手机、现金、银行卡、各种证件,对他来说非常重要)。当时围观人群中有几个是赵小丽打电话叫来的男人,魏某某听到一个男的在喊:不许还手。当时,魏某某没法还手,他在双手护包。赵小丽手指抓到了魏某某的嘴里被我咬伤,就放弃了对魏某某的继续侵害。而张秀丽这时却松开夺魏某某包的手,对魏某某进行抓挠,同样一个手指被魏某某咬到,因为疼而停止了对他的侵害。这时,魏某某再饿也不敢去买食物了,就回到了张秀丽的店里等警察来。过一会儿,警察来了,魏某某被带到南关派出所,被关了24小时。
       这就是当天晚上魏某某遭遇到的事实。有张秀丽店里店外录像为证,南关派出所办案警官已经调取了案发地当时的录像。
      合作是经营过程中很正常的事,都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魏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认识张秀丽,魏某某向她推荐了他做了十年的产品,她到魏某某的店里考察后,决定做这个产品。魏某某向张秀丽承诺:张秀丽进一件产品,如果三个月没有销售完,原价退回给魏某某。其实,魏某某不仅在扩展市场,也是想帮助她,并且魏某某自己掏钱400元在她的店里做了写真广告。张秀丽承诺货到付清款,2019年8月1日晚,在魏某某把货交给她、并写了收条和承诺书交给她后,张秀丽少付魏某某三千元货款,张秀丽表示过几天给魏某某欠款三千元。8月14日早上,张秀丽打电话给魏某某,单方面毁约,魏某某答应晚上去处理这件事。
       2019年8月14日晚上,赵小丽作为魏某某和张秀丽经济纠纷中的无关人,本应积极调解,化解矛盾,但赵小丽却对魏某某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打电话约来几个纹身男,试图以手段逼迫魏某某屈服,要求魏某某全额退款,即按照收条上的一万元退。赵小丽放言:只要魏某某敢出门,就打叫他跪地求饶。在魏某某已经打了110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的时间里,魏某某去买食物充饥的路上,被张秀丽抢包,被赵小丽打掉眼镜, 赵小丽对魏某某脸部进行抓挠,周围站着好几个赵小丽叫来的纹身男助威的极其危急的情况下,赵小丽和张秀丽手指划进魏某某的嘴里,被魏某某咬伤,完全是自找的,而魏某某完全是正当防卫,没有任何的疑问。如果这样都不是正当防卫,那么一个中国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殴打伤害的过程中,只能抱头挨打、跪地求饶、逃跑、当缩头乌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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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7: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意见依法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在内的合法权利
2020年09月03日 17:39     来源: 中国警察网    作者: 邬春阳     

      中国警察网北京9月3日电 记者邬春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意见出台后,公安机关将做好以下举措: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好、领会好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在今后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工作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和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同时,将学习培训纳入公安全警实战大练兵之中,加大培训力度,为贯彻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认真做好相关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要做到及时取证,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做到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有目击证人的,第一时间询问。要做到全面取证,依法及时收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三是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受案立案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受案立案的监督主管职责,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对于具有防卫情节,但涉嫌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办,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

  四是加强案件审核把关,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将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强化对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审核把关和执法过程管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对案件定性处理、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与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检法机关意见建议。

  五是做好释法析理和法治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安机关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依据和理由。同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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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9: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新闻发布会】重磅发布!三部门明确,这些情形属正当防卫不担责!


9月3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依法合理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侵害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也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四、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相互斗殴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六、对显著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致死方式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非特殊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也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珊珊 王文雅)

附件: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发〔202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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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9: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真诚无价 于 2020-10-25 19:15 编辑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重磅发布!三部门明确,这些情形属正当防卫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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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19: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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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0-1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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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0-10-25 21:09:10 此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你要有他们数人打你的视频,并提供给法院。果真如此,则应判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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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21: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真诚无价 于 2020-10-25 21:47 编辑

    你要有他们数人打你的视频,并提供给法院。果真如此,则应判正当防卫。


    就是有视频录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竟敢枉法裁判,真是让人们见证了宿迁司法的腐败,法官的无耻和贪婪!

    我说过:我错了,我就认了;如果我没错,虽千难万险,我必勇往直前!

    我将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坚决依法上访!

    感谢您的关注!

    让我们一起来公审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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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21: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依法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完全是在编造谎言,涉嫌枉法裁判。
    一、判决书第3页:“后双方因先退款还是先退货未能协商一致,并因此在店内相互推搡,双方协商未果”。
    事实是:张秀丽毁约失信在先,却不愿承担我在她店里做的四百余元写真广告的钱,甚至想敲诈欠我的三千元的货款钱,这是造成退款退货不能达成的主要原因,而且张秀丽对我的态度恶劣,找来赵小丽即本案被上诉人,赵小丽进门就对我进行推搡、辱骂,并不断地威胁我。赵小丽打电话找来社会上的四个纹身男,对我进行辱骂和威吓,一个纹身男手指都点到我脑门上了,试图以黑社会手段逼迫我屈服,让我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我不得不报警求助。
    二、判决书第3页:“被告以买东西吃为由走出店外,张秀丽为阻止被告离开,上前拉住被告斜挎在身上的包,原告见势也上前拉住被告的挎包,后原告、张秀丽及被告三人手臂相互拉扯、推搡,原告及张秀丽抓挠被告脸部,在相互拉扯、推搡过程中,被告先将原告手指咬住,张秀丽上前拉扯并抓挠被告脸部,被告又咬住原告手指,后双方停止冲突”。
    事实是:赵小丽作为我和张秀丽经济纠纷中的局外人,没有在其中劝和,而是上来就用手抓住我戴的近视眼镜,并摔在了地下,接着就用手指抓挠我的脸,当时我双手在护包,周围站着几位张秀丽和赵小丽找来的纹身男,在大喊“不准还手”,我根本没有和张秀丽赵小丽进行相互拉扯、推搡,我只是双手在护包、被动地挨打,是赵小丽、张秀丽胡乱抓挠我脸的手指无意中抓进了我的嘴里,被当时处于非常恐惧、高度紧张、极其愤怒的我下意识地咬到,才阻止了她们对我的进一步的侵害。咬伤赵小丽、张秀丽的手指,申请人完全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
    以上我所叙述的事实,都有沭阳县南关派出所所调取的案发当时店内店外的监控录像所证实。我所遭受到的两个被申请人的伤害,也有当时南关派出所警官所拍摄的我的脸部的照片证实。当时,我的眼角、嘴唇上、鼻子上等部位被两被上诉人抓出了8处伤痕。
    一审判决书对我依法提出的正当防卫没有认定,完全违背了事实,让我赔偿二被申请人伤害赔偿的60%的责任完全是枉法判决。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我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3日下午开庭,我10月25日接到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无视事实,继续一审判决书上的谎言,包庇张秀丽抢我的包抓我的脸、赵小丽率先用手抓到我的眼镜并摔到地上、并率先用手指抓挠我的脸的违法犯罪事实,继续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定。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涉嫌包庇犯罪、枉法裁定,严重伤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应得到纠正。
    特依法提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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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22: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是畜生和魔鬼,
    是一切腐败和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是人民的公敌,
    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地行动起来,
    勇敢地抵制不法法官的枉法裁判,
    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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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5-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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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0-10-26 05:50:11 此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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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6 11: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昨天下午,我接到宿迁中院的(2020)苏13民终014号判决书,为魏良军等的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感到拍案惊奇,里面的错误简直不忍卒读啊,这样的民庭审判长简单是中国奇迹!先列举一二,与大众分享,让我们一起见证枉法裁判的法官的可笑和丑陋!

    一、发案时间明明是2019年8月14日19时30左右,判决书却说是“22时4分”,你魏良军真会伪造时间啊!

    二、“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的双方肢体冲突的全部过程,魏某某并非只有咬伤张秀丽、赵小丽手指的方式制止二人的抓挠行为”,试问魏良军,你告诉我,面对突如其来赵小丽抢扔掉我的近视眼镜,接着就抓我的脸的短暂的时间里,我还有什么办法制止张秀丽、赵小丽两泼妇对我的伤害里?而且在张秀丽在抢我的包,我的双手在护包,旁边还两泼妇喊来的几个纹身男助威的情况下。

    魏良军,你作为一名中院民庭的审判长,历经50多天的审理,将一个简单的正当防卫案,依照一审判决原封不动地再次判决下去,你的办法到也省事,但你忽视了人民群众现在的法律水平!

    魏良军,你枉法判决容易,但你想平息人民对你的枉法判决的怒火难!

    魏良军,你就是一个笑柄啊,今天先说你到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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