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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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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9-30 19: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30  访问量:54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青小东侧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青小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将该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止到2020年9月13日,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8月14日至9月13日),未收到该地块被征收人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修改情况

    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目前市场行情和周边县区相关政策标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调整方案,并经县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决定对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五款:搬迁补助费。

    原方案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0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900元的按照9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六款: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原方案内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年。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修改为: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0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年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三)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八款:签约搬迁奖励。

    原方案内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修改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不同阶段进展情况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2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7%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21日(含)以后、第35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4%的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36日(含)以后、第50日(含)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评估总金额2%的签约奖励;第5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特此通告。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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