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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公布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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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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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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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9-23 13: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关于公布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
    油泵厂地块进行棚户区(危旧片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前期,县住建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对
    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布。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了《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23 日始,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止(共 30 日)。
    二、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
    携带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征收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
    见。
    三、征收服务中心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税务局旁
    附件: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意见稿)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23 日
    (联系人:石虎 联系电话:86235775)
    — 2 —
    附件
    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泗洪县人民政府拟对
    油泵厂地块进行棚户区(危旧片区)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及省、市、
    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衡山南路,南至泗州西大街,西至河滨
    一号,北至顺河路(具体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动迁单位: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
    七、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
    — 3 —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 号)、《泗
    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
    〔2016〕21 号)等。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1.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
    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
    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原则上
    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
    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
    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 4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
    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
    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
    等方式确定。
    2.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
    正。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依据《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和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情
    况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关于重新公布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价
    格的通知》(洪建发〔2019〕30 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 5 —
    按 10 元/平方米支付,不足 600 元的按照 600 元计算。计算面积
    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0 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费。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
    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
    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计算;如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
    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
    助费标准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
    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法采用评
    估方式确定的,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
    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估总金额 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 80 元/平方米的
    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 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
    — 6 —
    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 产权调换地点:早陈阳光、红星花园二期、高庄花园和
    红星荷花园。以上小区用于安置的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过
    渡期限等以最终公示为准。
    2. 符合安置面积:
    (1)经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
    (2)2007 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3. 产权调换方式: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安置面积的部分进
    行安置。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安置房的,且有购买第二套及以
    上安置房意愿的被征收人,剩余符合安置面积必须大于欲购第二
    套及以上安置房面积的 50%,方可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安置房。
    4.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安置价格和超出符合安置面积最高
    限价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一并公布。
    5. 选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时依照签订协议
    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产权调换房屋楼号、楼层和房号,
    具体由征收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6. 产权调换款项结算: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并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与产权调换单位签订产权调换房屋
    购买(预购)合同,按照“产权调换、差价互找”的原则,将征收
    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打入产权调换单位帐户。在结算
    — 7 —
    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差价时,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
    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的,
    在产权调换房屋上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足产权调换房屋购
    房款。
    (2)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其符合安置面积
    的,超出符合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所选安置
    小区产权调换房屋最高限价计算。
    (3)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
    分,如在签订产权调换合同时不另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视为自
    动放弃安置,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后不得再要求在安置小区购买产
    权调换房屋。
    (4)对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的,符合安置面积在 70
    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
    可享受 70 平方米的安置价,超出 70 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
    最高限价计算。
    (5)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
    参照住宅房屋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十)保障性安置房(解困房)。
    1.对符合《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
    订)》规定,享受最低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建设的
    安置小区内购买一套解困房。
    — 8 —
    2.对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不足 15 万的(不
    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和残疾人补助费)的被征
    收人,也可以享受购买一套解困房。
    3.符合购买解困房的,仅限于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集中
    安置,油泵厂地块解困房地点为红星荷花园。
    4.解困房安置均价为 1600 元/平方米,原则上以小面积安
    置房为主,每套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如因无小面积安置房源
    或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多需购买大面积安置房的,可以购买一套大
    面积安置房,其中 70 平方米享受解困价,超出 70 平方米部分按
    所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计算。
    5.符合购买解困房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在履行公示、
    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选房和安置手续。
    (十一)公有房屋补偿。
    1.征收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原则
    上不做产权调换。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属于房屋承租人承租后
    增加的附属设施及装修部分,由被征收人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
    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
    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租赁双方存在分配争议的,应协商处理
    或采取民事诉讼方式依法解决。但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
    2.对居住在公房内的原单位正式职工,在县城规划区内无
    其他住宅房屋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可
    — 9 —
    在政府建设的红星荷花园购买一套安置房,其中 70 平方米享受
    安置价,超出 70 平方米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最高限价计算。
    (十二)其他。
    在改造地块中需迁移的供电、给排水、供气、供暖、通讯站
    (塔)、路灯、园林树木、环卫设施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
    单位按照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负责迁移,所需费用原则上自
    行解决。
    九、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
    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抵押;
    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
    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
    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
    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
    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
    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企业,在招标单位统一
    — 10 —
    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
    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油泵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具体由泗洪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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