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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资讯] 沭阳仲崇喜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书公布:持匕首行凶、非法拘禁、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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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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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17 17: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恶势力犯罪集团)
    宿豫检诉刑诉〔2019〕383号


    微信图片_20200217171437.jpg

    被告人仲崇喜,绰号“双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崇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仲崇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小区**楼**室,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乡店**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章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常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以寻衅滋事罪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从浦口监狱押回重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监视居住,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仲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仲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仲崇喜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葛某乙、章某乙、陈某乙、周某甲、仲某甲、庄某甲、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仲崇喜、王某甲、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伍某某、龙某某、葛某甲、陈某甲、葛某乙、章某乙、陈某乙、周某甲、仲某甲、庄某甲、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史某某、荣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崇喜、王某甲、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伍某某、龙某某、葛某甲、陈某甲、葛某乙、章某乙、陈某乙、周某甲、仲某甲、庄某甲、陆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仲崇喜、孙某甲、何某甲、赵某甲、葛某甲辩护人及被害人徐某甲、史某某、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10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两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9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被告人伍某某寻衅滋事、葛某甲开设赌场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4日,本院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崇喜为攫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开始长期在沭阳赌场放高利贷。为获取更大利益、形成影响,自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仲崇喜先后吸收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7人,从事赌场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开设赌场等活动,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仲崇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章某甲、赵某甲、孙某甲、常某某、王某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仲崇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沭阳各个地下赌场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以此为业,并伴有开设赌场,为索要高利贷非法债务和排挤其他赌局等获取更大利益,以持砍刀威胁、恐吓、持匕首行凶等暴力手段及微信朋友圈发照片辱骂、贴报喷字、雇佣残疾人影响经营等软暴力手段在宿迁市沭阳县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被告人仲崇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在他人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1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此外,被告人仲崇喜及组织成员何某甲、孙某甲、常某某实施了个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虚假诉讼犯罪活动1次,寻衅滋事违法活动2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赌博
    1.2016年初以来,被告人仲崇喜犯与被告人何某甲在沭阳县郑某某、徐某乙等人赌局上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2.2017年初以来,被告人仲崇喜与被告人陶某某在沭阳县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赌局上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40万余元。
    3.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仲崇喜与被告人王某甲在沭阳县陆某乙等人赌局上放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蒋某某、吴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王某甲、陶某某及同案已决犯郑某某、徐某乙、陆某乙等人供述;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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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7 17: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二、开设赌场
    1.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仲崇喜与被告人章某甲在沭阳县龙庙镇李某甲、孙某乙等多户民宅内开设赌场,组织孙某乙、章某丙、吴某乙等20余人进行赌博。根据被告人仲崇喜与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何某甲、孙某甲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被告人常某某、赵某甲负责看管抽头渔利水箱,被告人葛某甲负责找场地、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陆某甲负责运送赌桌、赌具,为赌场提供饮食并与被告人陈某甲、葛某乙、章某乙、陈某乙、周某甲、仲某甲、庄某甲负责赌场外围站岗望风。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0余万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章某甲与被告人徐某乙、庄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庄某乙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麻将、赌桌等物证;
    2.庄某丙、章某丁、胡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仲崇喜、章某甲、何某甲、常某某、赵某甲、孙某甲、葛某甲、陆某甲、陈某甲、葛某乙、章某乙、陈某乙、周某甲、仲某甲、庄某甲及同案关系人徐某乙、庄某乙等供述;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三、寻衅滋事
    2016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仲崇喜为到他人赌局放高利贷、索要高利贷、排挤其他开设赌场人员获取更大利益,纠集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章某甲、孙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常某某、伍某某、龙某某等人以持砍刀威胁、恐吓、持匕首行凶等暴力手段及微信朋友圈发照片辱骂、贴报喷字、雇佣残疾人影响经营等软暴力手段在宿迁市沭阳县内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1次。其中,被告人仲崇喜对21次全部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承担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参与13次,被告人陶某某参与9次,被告人赵某甲参与4次,被告人伍某某参与3次,被告人常某某参与2次,被告人章某甲、孙某甲、王某甲、龙某某各参与1次。另被告人章某甲个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活动2次,被告人常某某、孙某甲参与1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给丁某某朋友索要未果,与丁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报复心理。后被告人何某甲误认为沭阳县南关医院附近高层内赌局系丁某某开设,便纠集被告人陶某某、常某某、王某甲、伍某某等人持刀冲入赌场,砍砸赌场内赌桌板凳、威胁参赌人员进行搅局,因参赌人员张某甲提出异议,被告人伍某某便持匕首欲戳被害人张某甲,后被他人劝住。
    2.2016年8月份一天,张某甲(另案处理)为报复何某甲,通过朋友徐某甲(另案处理)雇佣耿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沭阳县临安小区将被告人何某甲砍伤。2016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为报复徐某甲,在沭阳县工业园区一赌场内,指使被告人伍某某持匕首将被害人徐某甲戳伤。经鉴定,徐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3.201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为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高利贷,在沭阳县城北亚诺咖啡馆内对其进行殴打。
    4.2016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章某甲、孙某甲、常某某为向被害人徐某丙索要高利贷,至被害人徐某丙沭阳县任巷小区家门口采取喇叭喊方式进行辱骂、滋扰。
    5.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章某甲为向吴某丙索要高利贷,在沭阳县盛源华庭南门棋牌室内,采取脚踹、用铁质簸箕砸等,对被害人吴某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吴某丙头部受伤。
    6.2016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仲崇喜为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何某甲在沭阳县名品虞姬城农业银行附近公园内逼迫被害人李某乙书写欠条并持欠条拍照,因被害人李某乙拒绝遂对其进行殴打。
    7.2017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为向被害人纪某某索要高利贷,至被害人纪某某位于沭阳县七雄街家中楼道内墙面上、门前街道垃圾桶、电线杆上张贴印有纪某某照片的大字报,附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8.2017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甲欲到陈某丙在沭阳县开发区桃园路一废弃厂房内开设的赌场上放高利贷遭到陈某丙拒绝。2017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便纠集被告人陶某某、赵某甲、伍某某、武某某、龙某某等人开车至该赌局,持刀冲进赌场内,对赌桌、板凳等进行砍砸,堵住门窗、持砍刀威胁不让参赌人员离开,并对赌局进行摄像报警威胁。
    9.2017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仲崇喜为向被害人吴某丁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陶某某多次以到门市辱骂、拒不离开、至家中敲门辱骂、驾车拦截以及雇佣残疾人影响门市经营等手段,扰乱被害人吴某丁及其对象史某某门市正常经营及生活:

    (1)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仲崇喜纠集被告人何某甲至被害人史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沈阳路经营的红叶美容养生会所采取辱骂等方式,扰乱会所正常经营。
    (2)2017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仲崇喜纠集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至被害人史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沈阳路经营的红叶美容养生会所拒不离开,扰乱会所正常经营。
    (3)2017年2、3月份一天,被告人仲崇喜纠集被告人陶某某至被害人史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沈阳路经营的红叶美容养生会所吵骂,扰乱会所正常经营。
    (4)2017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仲崇喜纠集他人至被害人史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沈阳路经营的红叶美容养生会所门口,采取用喇叭喊方式,扰乱会所正常经营。
    (5)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仲崇喜雇佣残疾人王某乙、朱某甲至被害人史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沈阳路经营的红叶美容养生会所内,拒不离开,扰乱会所正常经营。
    (6)2017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仲崇喜指使被告人赵某甲驾车拦截吴某丁驾驶的轿车并强行进入车内拒不离开,进行滋扰。
    (7)2017年9月26日零时,被告人仲崇喜纠集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至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路万榕尚江南小区史某某家门口,采取砸门、辱骂方式进行滋扰。
    10. 2017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为向被害人周某甲索要高利贷,在沭阳县沭城镇“沭城一品棋牌室”对其进行殴打。
    11.2017年8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为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高利贷,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周某乙持欠条拍照片并发朋友圈对周某乙进行辱骂:
    (1)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何某甲向周某乙索要高利贷未果,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周某乙书写欠条,并持欠条拍照,后被告人何某甲将该照片发微信朋友圈,并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辱骂。
    (2)2018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光荣路药膳鸡饭店发现被害人周某乙,便尾随被害人周某乙车辆并联系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到场,将周某乙车辆拦截后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殴打。
    12. 2018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仲崇喜、陶某某为向被害人荣某某索要高利贷,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荣某某照片进行辱骂、持刀威胁荣某某及其家人: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荣某某照片进行辱骂。
    (2)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仲某乙(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到沭阳县盛源金城小区荣某某的家中索债时与其家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甲、仲某乙持砍刀威胁、恐吓被害人荣某某及其家人。
    (3)2018年9、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陶某某得知荣某某在沭阳县翰林府邸小区韦某某家,便纠集仲某乙、陈某丁等多名未成年人持砍刀、棍到韦某某家门口敲门、叫骂。
    1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仲崇喜、章某甲在沭阳县龙庙镇开设赌场期间,认为徐某丁在龙庙开设的赌局影响到了其赌局的利益欲至徐某丁赌局搅局。2018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纠集被告人钱某某、侍某某(2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至龙庙镇联合村徐法四家徐某丁开设的赌局上,对赌局进行摄像、持刀砍砸赌桌、板凳,威胁赌局内参赌人员。
    14.2019年3月份,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为向被害人孙某丙索要高利贷,在孙某丙车辆上安装GPS并至孙某丙位于沭阳县丰润名苑小区家楼道墙壁上、电梯内、单元门楼梯口台阶等处用油漆喷写“孙某丙欠债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门诊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徐某乙、朱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徐某甲、史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龙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武某某供述;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四、非法拘禁
    2017年下半年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为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高利贷,在沭阳县状元楼大酒店找到被害人张某乙,因被害人张某乙表示无钱还款,被告人陶某某经请示被告人仲崇喜后,指使被告人朱某丙(另案处理)在宾馆房间内看管被害人张某乙不让其离开。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陶某某、赵某甲二人至宾馆与朱某丙三人一起开车带被害人张某乙至沭阳县十字镇王涧村老家、蓝天市场海澜之家附近公寓等地找人筹钱未果又返回原宾馆房间对其继续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陶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头部两拳。直至第三日凌晨,被害人张某乙将钱款还上才让其离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3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张某丙证言;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被告人仲崇喜、陶某某、赵某甲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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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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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20-2-17 1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五、故意毁坏财物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仲崇喜因琐事与仲某丙发生争执,遂用水杯击砸仲某丙宝马X6轿车前档玻璃,至车辆受损。经鉴定,损坏轿车前挡玻璃价值人民币14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仲某丙陈述;
    2.证人李某甲、徐某戊、赵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仲崇喜供述;
    4.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虚假诉讼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章某甲借高利贷3万元给吴某丙用于赌博,并要求吴某丙书写欠条。因无钱归还,被告人章某甲于次日晚上逼迫吴某丙重新书写一张6万元借条,3万元欠条未归还吴某丙。后因吴某丙一直未还款,被告人章某甲将吴某丙打伤,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章某甲赔偿吴某丙4.5万,扣除欠款3万,被告人章某甲支付吴某丙现金1.5万,但两张欠条未归还吴某丙。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甲指使被告人常某某持9万元借条向沭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丙归还9万元欠款,2018年5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5月9日判决被告人常某某胜诉,被告人常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吴某丙无还款能力未果。后被告人章某甲、常某某在沭阳县遇到吴某丙遂将吴某丙强制送到派出所欲让法院执行局拘留吴某丙,后吴某丙因欠其他钱款被法院拘留15日。之后被告人章某甲、常某某未再向吴某丙主张债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丙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常某某供述。
    另查明,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龙某某、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周某甲、庄某甲、仲某甲、章某乙、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崇喜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先后分别召集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王某甲在他人赌局上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仲崇喜、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常某某、孙某甲、何某甲、赵某甲、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周某甲、庄某甲、仲某甲、章某乙、陆某甲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仲崇喜、章某甲、常某某、何某甲、陶某某、孙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伍某某、龙某某为采取持刀殴打、恐吓、威胁他人等暴力手段及贴报喷字、辱骂、雇佣残疾人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仲崇喜为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陶某某、赵某甲采取看管、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仲崇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章某甲、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龙某某、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周某甲、庄某甲、仲某甲、章某乙、陆某甲与他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仲崇喜、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孙某甲、章某甲、常某某、王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仲崇喜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赵某甲、章某甲、常某某、孙某甲、王某甲作为集团成员,在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常某某、孙某甲作为集团成员,被告人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周某甲、庄某甲、仲某甲、章某乙、陆某甲作为被告人仲崇喜犯罪集团临时纠集人员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龙某某作为被告人仲崇喜犯罪集团临时纠集人员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参加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甲、周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崇喜、章某甲、常某某、何某甲、陶某某、孙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伍某某、龙某某、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庄某甲、章某乙、陆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崇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陶某某、常某某、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及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凯利
    2019年10月15日
    原文出自: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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