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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人吵架后身亡,家属索赔46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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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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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1-12-3 15: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基本案情
    - G8 k- t; V! g( h1 F* ~1 R! f# W+ z4 V3 C; @  j3 }
    甲某夫妇从乙某处购买房屋并装修入住。2020年,丙某找到甲某夫妇,称其早在2018年就买下了该套房屋,甲某夫妇系非法占有,要求甲某夫妇尽快搬离。2020年7月,丙某将甲某夫妇物品从房屋内搬出,双方发生争吵,后丙某自行离开。两小时后甲某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高血压性脑出血。事后,甲某家属多次要求丙某赔偿,丙某均予拒绝。后甲某家属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某承担甲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6万余元。" ~* ~: m; t% W' \1 |1 U& k! q/ a7 G2 e

    4 o6 v$ R7 c2 J: R+ S( W/ ]! A
    1 L( |) {0 o8 `4 |* Y" b审理裁判* T2 x  o$ J9 S2 P# o$ N$ ]
    1 V* G  X# C" m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丙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至涉案房屋搬东西的行为与甲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丙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丙某至涉案房屋处搬东西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甲某死亡,且其离开两个多小时后甲某才发病,不足以证明丙某的行为与甲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丙某并不知晓甲某患有高血压等危险疾病,其目的仅是催促甲某夫妇搬离涉案房屋,并不存在侵害甲某的故意或过失,其对甲某的死亡结果无法预见,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甲某家属要求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o' M8 r8 Y' l! V&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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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2.存在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本案虽然发生了甲某死亡的事实,但丙某的行为并不具备上述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决了丙某不需承担责任。
    2 Y$ w) ]! u7 Q
    : r# u* C, y! w“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近年来,路人对他人遇险“明哲保身”、群众对劝阻电梯吸烟猝死作壁上观等情况反复上演,“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俨然成为萦绕在群众心头的难题。提供救助担心对方反咬一口、最终承受损失“和稀泥式”解决,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本案在处理该类问题上,体现了“公平、公正、严谨”的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审理,依法作出有公正、有事非、有力量的判决,传递出“不让守法者承担法律和道德风险”的鲜明立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价值准则,为群众生活树立了行为遵循和良好示范,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同时,法官建议大家在生活中秉持守法有序、互谅互让的良好习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美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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