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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资讯] 宿迁一男子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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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1: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立友,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臧四龙,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某甲二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友及其辩护人臧四龙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邦伍及朱某甲与被告人赵立友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赵立友的民事赔偿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赵立友发现其妻子朱某乙与被害人陈某乙(男,殁年53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当月离婚。离婚时,赵立友提出如果朱某乙与陈某乙不再来往就复婚。期间,赵立友曾多次警告陈某乙不要再与朱某乙来往,但陈某乙与朱某乙依然保持情人关系。2019年1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赵立友携带防狼喷雾剂及水果刀在宿迁市宿某乙区双庄镇靳塘居委会通湖大道桥底等到喝完喜酒回家的陈某乙,赵立友先用防狼喷雾剂喷陈某乙面部,后右手持刀架在陈某乙肩膀上,在陈某乙用手推赵立友持刀的右手时,赵立友左手虎口处被划伤,赵立友即持刀向陈某乙的面部或颈部划了一刀,后两人掉入河中。二人在河中继续厮打,赵立友又持刀划陈某乙面部、颈部数刀,后发现陈某乙在河中无反应,认为陈某乙已死亡,即将陈某乙尸体拖至岸边,并用铁锹挖坑予以掩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支气管异物堵塞引起窒息后溺水死亡。被告人赵立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提取的水果刀、铁锹等物证;2.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朱某乙、王某乙、于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立友的供述和辩解;5.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硅藻检验报告、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宿迁市公安局宿某乙分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立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立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害人陈某乙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立友对其先用防狼喷雾剂喷陈某乙面部,后用刀划陈某乙面部或颈部一刀,及二人在河中厮打过程中其又用刀多次划陈某乙面部或颈部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予认可,认为其没有杀害陈某乙的故意,其用防狼喷雾剂和水果刀的目的是“教训”陈某乙并要求陈某乙不再与其前妻朱某乙来往,同时也因此前与陈某乙冲突中未占上风,带水果刀出于自卫,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赵立友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被告人赵立友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友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立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1)被告人赵立友主观上不具有杀人故意,赵立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携带防狼喷雾剂和水果刀的目的是教训陈某乙,让其与朱某乙断绝关系,以及在此前其与陈某乙冲突中因身材瘦小没有优势,携带上述工具也是为了与陈某乙在冲突中不会处于劣势;(2)其向父母、女儿及朱某乙说“要杀死陈某乙”的目的是向朱某乙、陈某乙施加压力,让陈某乙与朱某乙不再来往;(3)被告人赵立友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因赵立友用刀划向陈某乙是在桥底和河里,又是晚上,光线较暗,赵立友根本不清楚其持刀划向陈某乙具体部位,仅是其依当时是冬天,穿着厚衣服,判断陈某乙的死亡只能是其用刀划向陈某乙面部或颈部所致;(4)陈某乙的死亡原因是支气管异物堵塞引起窒息后溺水死亡,并非刀伤所致。2.被害人陈某乙在本案中有过错,因陈某乙与赵立友妻子朱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赵立友与朱某乙离婚,且在离婚后赵立友与朱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陈某乙仍与朱某乙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害人陈某乙对本案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赵立友的处罚。3.被告人赵立友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综上,被告人赵立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构成其他犯罪,也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赵立友发现其妻子朱某乙与被害人陈某乙(男,殁年53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当月二人离婚。2018年7月赵立友与朱某乙共同居住在苏苑花园小区。在此期间,陈某乙仍与朱某乙保持情人关系。2019年1月13日21时30分许,赵立友欲教训被害人陈某乙,戴着口罩及穿着有帽子的衣服并携带防狼喷雾剂和刀身为弧形的水果刀在宿迁市宿某乙区双庄镇靳塘居委会通湖大道桥底等到喝完喜酒回家的陈某乙,赵立友先用防狼喷雾剂喷陈某乙面部,双方在撕扯过程中,赵立友持刀划向陈某乙的面部或颈部,后二人厮打并掉入河中。在河中,赵立友又持刀向陈某乙面部或颈部划了数刀,后发现陈某乙在河中没有反应,其认为陈某乙已死亡,遂将陈某乙尸体沿河拖至岸边,用铁锹挖坑予以掩埋。经鉴定,陈某乙符合支气管异物堵塞引起窒息后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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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2 1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另查明,被告人赵立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立友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亲属10万元且已履行,被害人陈某乙亲属对被告人赵立友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实案件起因。

1.被告人赵立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陈某乙跟其老婆朱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和朱某乙因此离婚,其给朱某乙一年时间改正,之后可以复婚。后朱某乙去银河花园租房居住期间,陈某乙还经常去。最后在双方家长的说合下,朱某乙又搬回来住了。其和陈某乙之间还打过一次架,结果他没动手,就报警了,当时其感觉挺生气的,自己是受害者,结果还要被警察处理,就感觉法律解决不了这事情,就自己解决。

2.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和陈某乙从2017年3月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和赵立友私下协议离婚,赵立友说先办离婚手续,如果其表现好就复婚。赵立友曾说过陈某乙把他弄的家破人亡,要杀了陈某乙。之后,其到银河花园租房子住,2018年7月10日前后才搬回家住,赵立友问其和陈某乙之间断没断,其说断了,但事实上其和陈某乙还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最近一次和陈某乙开房是在2019年1月9号或者10号中午。

3.陈某乙、朱某乙入住宾馆记录,证实陈某乙、朱某乙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1月9多次入住宾馆情况。

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证实2017年7月9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太湖路派出所接朱爱娟报警称赵立友因琐事在苏苑花园28栋1单元401室将其手机拿走及民警处警情况;2018年4月6日,宿城分局太湖路派出所接警到场调解处理赵立友因琐事殴打陈某乙的警情。

5.宿迁市宿城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赵立友与朱某乙于2017年7月25日离婚。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赵立友实施了致陈某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处理尸体及归案情况。

1.被告人赵立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上8点多钟,其想教训一下陈某乙,就穿了一件带帽子的黑色长羽绒服,带一个口罩,并带了防狼喷雾剂和一把弯的水果刀,就在通湖大道桥底等候喝喜酒的陈某乙。等有二十来分钟,看到陈某乙过来,其用喷雾剂朝他脸上喷,并拿出刀架在他肩膀上,说如果他下次不改,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叫他没法做人。当时陈某乙用手推其拿刀的手,刀划到其左手虎口了,其就用右手拿刀朝他脸上还是脖子上使劲划了一刀。划过之后,陈某乙和其扭打在一起了,然后从岸上掉到河里。陈某乙是仰面摔倒在水里,其是面向水掉到河里,其站起来准备走时,陈某乙站起来从后面抱住其腰,把其推倒在河里打了一拳,然后其就拿着刀划陈某乙面部和脖子四五刀。后发现陈某乙仰面躺在水里,没有什么动静了,伸手拽了陈某乙一下,他也没有反应,便认为陈某乙已经死了,就把喷雾剂和刀丢了,抓住他背部的衣领从河里朝西拖,当时他脸朝下,拖的过程中,他身上有件衣服被拽掉扔河边了,后把他拖到岸边,其去附近找了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把陈某乙埋了,到岸边抱点草盖在上面。其把陈某乙掉下来的鞋子和铁锹扔在岸上边的窨井里面并把盖子盖好。之后其就跑回陈庄老家,把身上湿衣服脱下来了,穿了其父亲的衣物,坐三轮车回家了。其到家后,朱某乙问其在哪里的,其没说并去洗脸,换了自己的衣服,睡觉。到了1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其和朱某乙说失手把陈某乙杀死了。

2.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赵立友回来就进入卧室把门关上了,其进去看赵立友光着腿,左眼下面青肿,就问赵立友半夜三更在哪的,到底做了什么,赵立友说什么都没做。其在阳台看到家里洗衣机里有赵立友父亲的衣物。14日凌晨4、5点钟,赵立友说把陈某乙杀了,埋河里了,其就劝赵立友去自首,他不听,让其把小孩带好,其要去上海。其打电话给婆婆说赵立友把陈某乙杀死了。1月14日早上,其婆婆说赵立友去过她那里之后又走了。其还发微信给赵立友妹妹赵某甲说,赵立友把陈某乙杀了,赵某甲叫其赶快让赵立友去自首。

3.证人赵某乙(系被告人赵立友女儿)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其父亲赵立友回到家让其母亲朱某乙给他找东西,并让朱某乙照顾好家里,朱某乙还问他脸上的伤哪来的,是不是去找陈某乙的,赵立友说没有去。14日凌晨3、4点钟,赵立友和朱某乙在客厅里讲话,赵立友说他杀人了。听说朱某乙出轨的对象叫陈某乙。

4.证人赵某丙、王某乙(系被告人赵立友父母)证言,证实2019年1月14日早上四五点钟,赵立友前妻朱某乙打电话说赵立友把陈某乙杀了。早上六点多钟,赵立友骑电动三轮车到其平时住的西瓜大棚找其,其让赵立友投案自首,他说他捅了几刀,就是投案自首命也保不住,意思是要跑,能活一天是一天,赵立友就走了,当时其看到赵立友眼部肿了。几个月前一天中午,赵立友在其跟前说陈某乙和朱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其迟早要把陈某乙杀了。朱某乙与王某乙的通话记录可印证该证人证言中朱某乙电话告知赵立友杀人的事情。

5.证人王某丙、蔡某乙(系被告人赵立友五姨及姨夫)证言证实,证实2019年1月14日上午8点多钟,赵立友拿着一个白色摩托车头盔到其家大棚,左眼下面有一点青紫,他说和人打架的。后王某乙骑电动三轮车带着赵立友老婆朱某乙和他小儿子也到了,其听到朱某丙对赵立友说:“你把人砍死了,跑不掉的,赶快自首吧。”赵立友说他是不可能自首的,能躲一天是一天。其和家属来做赵立友思想工作,他一直没有同意,赵立友就走了。赵立友还对王某丙说其是用刀划人家脖子的,尸体被其埋了,有一件衣服扔岸上了,其就怀疑赵立友是把和朱某乙有不正当关系的男的杀了。
6.证人赵某甲、王某丁(系被告人赵立友妹妹及妹夫)证言,证实2019年1月14日早上7点半左右,赵某甲接到朱某乙发的微信,说赵立友把陈某乙杀了,就和王某丁开车从上海回宿迁想劝赵立友自首。赵立友杀陈某乙是因为朱某乙跟陈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时,赵立友与朱某乙离婚了。这与朱某乙与赵某甲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印证。

7.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11点左右,其开三轮车带过一个人到苏苑花园南门。那个男子神色比较紧张,说话比较仓促。他上车地点到苏苑花园南大门不远,走路也就五分钟左右,快到苏苑小区南门时他下去买了包烟。

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上10点40左右,有个男的在店里买包烟和一副口罩,给其一张湿的100元人民币。那个男的个头160cm左右,皮肤黑,偏瘦,进来比较匆忙。他进店的时候挺慌张的,一直在搓手,看上去挺冷的。

9.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2019年1月14日接赵立才(系赵立友哥哥)电话称赵立友因为老婆和陈某乙有暧昧关系,将人杀死了,让其去他家看看,想办法让赵立友投案自首。

10.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手机号码为134××××1520,2019年1月15日,赵立友用陌生电话(187××××4480)打其手机,后约在爱迪生学校旁全羊馆见面,赵立友找其要之前借的1万元,并要其身份证办手机卡,说要去外地。其当时身份证没带在身上,说明天给他,他说明天再打电话,后听家人说赵立友把陈某乙杀了。

11.王君甫(三轮车车主)证言,证实其手机号码为187××××4480,2019年1月15日晚上七点左右,在宿某乙区爱迪生学校对面遇到一个打车的,借其手机打电话说找人要钱,然后让其把他送到爱迪生南边羊肉馆,里面出来一个人,不知说什么,后又上车让其带他到张油坊六组,进一户人家说了二三分钟,他说是要钱的。后来又让其给他送到园区宿舍南门,给其的车费钱都是湿的。

1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9年1月15日赵立友在之前其养猪厂的一间瓦房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就走了。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1)现场位于宿迁市宿某乙区靳塘居委会清水河与通湖大道交汇处(大干渠桥)及交汇处西侧的河内和河岸边。在桥洞东侧出口、桥洞内北侧墙壁处的海绵上见滴落状血迹,在桥洞东侧出口河边杂草上见滴落状血迹。在桥洞东侧出口处河边上见一黑色喷罐,罐体上有“ZORRO”字样。在大干渠桥洞西侧出口有一个窨井,在窨井北侧一树干上见擦拭状血迹;在窨井西南侧一树干、南侧一树根部及周围地面上见大量血迹,在树根部南侧一树干上见点状血迹。陈某丙昌家门口斜坡上两棵树的树干上见水量血迹。在窨井西南侧清水河北侧岸边见男尸一具,尸体上覆盖有树叶、泥土等杂物,尸体脚朝东,头朝西,尸体呈俯卧状,双手向西置于头部上方,尸体上身穿深红色外套,外套向上翻至头颈部,下身穿黑色裤子,裤子退至膝盖以上,左脚穿一只黑色皮鞋,右脚未穿鞋置于右裤筒内。尸体移走后在河边留有一长2.1米、宽0.3米、深0.4米坑,坑内见大量血迹。在尸体东侧的河边及水里见拖拽痕迹和成趟的行走痕迹。在大干渠桥洞下水里见一把单刃刀,刀刃呈弧形,刀刃开口在弧形内侧,圆柱形木质刀柄上见“久保利”三个字。在尸体西侧清水河里发现一件黑色外套。(2)在清水河北岸斜坡有一个窨井,使用铁钩和强磁在窨井底部的水里进行打捞,发现并提取一只铁锨,铁锨柄为木制,铁锨头为正文形铁片。(3)在重庆路与东吴路交汇处,一水沟内发现蓝色羽绒祅1件、灰色保暖衣1件、灰色保暖裤1件,蓝色牛仔裤1件、白色袜子1双。(4)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古楚街道徐圩村东沙河东侧田地内的一间彩钢瓦制成的房屋内西北角见一只白色头盔。侦查人员对上述痕迹及物证予以固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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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2 11: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14.搜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9年1月15日,对被告人赵立友居住的苏苑小区28幢401室进行搜查,扣押了手机三部(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银色小米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一条黑色裤子。(2)赵立友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1月17日,依法对赵立友人身予以检查。经查,赵立友左眼下青紫和一条划痕;赵立友右手食指见创口,右手手腕、左手手背处见表皮破损,左手虎口处见一处表皮破损。(3)被告人赵立友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立友于2019年1月17日指认作案时所穿衣物及逃跑时所戴头盔。(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立友辨认出作案时使用的刀具及掩埋陈某乙尸体时使用的铁锹。(5)证人杨某乙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被告人赵立友为暂住其家的人。(6)被告人赵立友指认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立友于2019年1月17日指认案发现场、埋尸及铁锹丢弃地点。

15.提取笔录,证实于2019年1月14日分别提取了被害人陈某乙的儿子陈某甲、陈某乙妻子王某甲的口腔拭子。

1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桥洞下土路上、河边杂草上、窨井南侧树根周围地面上、树干上、尸体下的坑内均检出陈某乙血迹。(2)窨井北侧树干上、陈某丙昌家门口河北岸斜坡树干上均检出赵立友血迹。(3)陈某乙、王某甲是陈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

17.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常规毒物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陈某乙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mg/100ml。

18.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硅藻检验报告》,证实在死者陈某乙的肺检材中检见多量硅藻,肝及肾检材未检见典型硅藻形态;在现场水样中检见多量硅藻。

19.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证实死者陈某乙面部、颈项部多处创口及划伤(该损伤符合锐器形成),双上肢见多处挫擦伤及创口,上述损伤均未伤及重要血管、神经,不足以导致陈某乙直接死亡。其头部、颈部外伤、打斗过程中的情绪极度紧张等因素可引起胃内容物反流,反流的异物阻塞呼吸道可引起窒息。综上,死者陈某乙符合支气管异物堵塞引起窒息后溺水死亡。

20.经被告人赵立友当庭辨认的物证,其确认弧形水果刀、防狼喷雾剂罐是其作案时使用;铁锹是其用于掩埋陈某乙尸体时使用工具;蓝色羽绒服、灰色保暖内衣、裤子、袜子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白色头盔是被告人赵立友逃跑时所用。

2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被告人赵立友一件蓝色棉袄、一件灰色秋衣、一件灰色秋裤、一条蓝色牛仔裤、一件军绿色大衣。

2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陈某乙儿子陈某甲报案而案发;被告人赵立友于2019年1月17日9时许,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与纬五路交叉路口被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组证据,证实案发当天发现陈某乙不见后寻找陈某乙的情况及陈某乙平时的表现。

1.王某甲(系被害人陈某乙妻子)、陈某甲(系被害人陈某乙儿子)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陈某乙的堂兄弟结婚,陈某乙去帮忙。晚上9点多钟喜宴结束,后来联系不上陈某乙,亲属就开始寻找,后来在涵洞底下发现陈某乙的物品,在水边有鞋印,借船在水浅的地方看到鞋印很清楚,河边有血,但没找到人就报警了。1月14日,看到陈某乙被从河里捞出来了。听说陈某乙外边有女人,经常会带女人在朋友面前炫耀。

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证言,证实2019年1月13日晚9点30分左右,陈某乙找不到了,所有亲戚都在通湖大道桥底找,又借船到河里找,后来发现陈某乙的物品,岸边草丛里和两块海绵上有血迹,草丛上有成片的点状血迹,看到水里有鞋踩和长条拖拽的印子。听说陈某乙在外面和其他妇女有不正当关系。

3.陈某甲与王某甲、陈某乙通话记录,证实王某甲于2019年1月13日21时37分开始没打通陈某乙手机,陈某甲从2019年1月13日21时42分开始打电话给陈某乙亦没打通。

第四组证据,证实全案情况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赵某甲、王某丁、赵某乙、朱某乙的手机,均已返还。
2.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丁的手机相关信息进行提取。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立友、被害人陈某乙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赵立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案件相关联,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立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立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赵立友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赵立友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某乙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其与陈某乙入住宾馆记录,可以证实在朱某乙(系赵立友前妻)与被告人赵立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二人离婚后同居期间,被害人陈某乙与朱某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本案发生也是因被害人陈某乙与朱某乙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应认定被害人陈某乙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赵立友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立友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立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立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赵立友现辩解其只想教训陈某乙,但其以往也表达过杀害被害人陈某乙的意图,案发当天其持锋利的弯刀近距离划向陈某乙颈部、面部,属于人体要害部位,造成多处创口及划伤,其应当知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赵立友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述其持刀与被害人陈某乙厮打后发现陈某乙没有反应,在此时其却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挖坑将陈某乙掩埋,说明被告人赵立友对被害人陈某乙死亡的结果并不排斥,属于一种放任状态;虽然被害人陈某乙的死亡原因是支气管异物堵塞引起窒息后溺水死亡,但不排除系赵立友将陈某乙头朝下在水中拖拽的过程中所致。另被告人赵立友与被害人陈某乙在相互厮打时二人距离很近,赵立友对其持刀划向陈某乙的部位应有一定认知,且其以往亦供述持刀划向的是陈某乙的面部或颈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友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并无不当。对被告人赵立友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赵立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被害人陈某乙具有过错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赵立友从轻处罚。故对控辩双方所提与此一致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立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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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4-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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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0-5-22 23:14:13 此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真特么有劲!
    都半截入黄土的人了,还狗咬狗一嘴毛的!袁隆平大米吃多了没事可做了吗?别人4-5十岁在干什么?终南山80多了还在带头冲在疫情一线的,这两沙雕在干什么?一大把年纪的!都不知该说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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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0-5-23 09: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真特么有劲!
    都半截入黄土的人了,还狗咬狗一嘴毛的!袁隆平大米吃多了没事可做了吗?别人4-5十岁在干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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